关于人员农转非后可第二轮续期的法律解释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执行解释案例

针对"原承包户大部分成员死亡、剩 1 人农转非(非农业户口)、但三资监管系统仍记载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 依据现行法律与 2026 年最新延包政策整理
本案摘要:
① 某农户为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方;② 户内成员大部分已经死亡,但并非全部;③ 尚存 1 名成员进城并将户口由农业转为非农业(农转非);④ 在农业农村部"政务通·三资监管"系统中查询,该人仍被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询焦点: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该户承包地,以及该农转非人员能否纳入第二轮承包到期后的延包(续期)。

核心结论

该农转非人员所在的承包户不构成"整户消亡",村集体无权强制收回承包地;该户应作为延包(第二轮续期)对象,由尚存成员继续承包。

依据有三:① 还剩 1 人存活,不满足"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这一收回前提;② 该人虽农转非,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 17、18 条明确"农转非/务工经商进城"不导致丧失成员身份,系统仍记为成员与法律一致;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7 条保护进城落户农户,发包方不得收回,是否交回由农户自愿决定。

一、法律解释(农转非人员第二轮承包续期的核心规则)

1. 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第二轮续期(延包)沿用原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6 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承包权益。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包"(再延长 30 年)明确以户为单位开展(中办、国办 2026 年延包试点意见)。因此,判断能否续期、能否收回,看的是""是否还存在,而不是单个成员的户口性质。

2. "农转非"不导致丧失成员身份,也不触发强制收回

旧《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版第 26 条)曾规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地",但该条已在 2018 年修法时删除。取而代之的第 27 条确立: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2025-05-01 施行)第 17 条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不含"非农业户口";第 18 条明确成员"不因务工、经商(进城)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故"农转非"本身既不消灭成员身份,也不消灭该户的承包关系。

3. "整户消亡"才是收回的法定前提

法律与政策反复强调:只有"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户)消亡",发包方才"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长久不变意见 2019;延包试点意见 2026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 14、15 条)。只要户内还有 1 名存活成员,户即未消亡,承包合同不终止,收回的前提不成立。

4. 进城落户农户的处分方式:自愿选择,非强制

对进城落户农户,法律仅作"引导支持":可自愿有偿转让给本集体其他农户、可自愿交回发包方、也可流转土地经营权。决定权在承包农户,集体只能引导,不能代替决定,更不能直接收回。

关键区分: "整户消亡"(全部死亡)→ 可收回; "整户迁出 / 农转非"(人存活、仍是成员)→ 不可强制收回,照常延包。本案属于后者。成员年事已高、无法正常陈述过往,不影响"户未消亡"的认定,仅要求相关事实以官方档案书证为准。

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照表)

文件 / 条款关键内容(与本案相关部分)
民法典 第 337 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有规定"仅指整户消亡等法定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16 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27 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落户的,引导其自愿有偿转让、交回或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 14、15 条 承包期内,出现"承包方消亡"的,承包合同终止;发包方应当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触发条件是"消亡",非"迁出/农转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2025-05-01 施行)第 11 条 成员定义: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 17 条 丧失成员身份:①死亡 ②丧失国籍 ③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 ④成为公务员(聘任制除外) ⑤其他。不含"非农业户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 18 条 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
中办、国办《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2026-03-18)第(一)(五)(六)条 (一) 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五)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益;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六) 依法收回消亡户承包地: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2019) 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官方原文关键句 · 摘录卡片(可对照 / 自开链接截图)

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6/content_6960131.htm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十七条 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一)死亡;(二)丧失国籍;(三)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四)成为公务员(聘任制除外);(五)其他。→ 不含"非农业户口"
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729.htm · 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zcggs.moa.gov.cn/zczc/202603/t20260323_6482530.htm · 延包试点意见(2026-03-18)
(六)依法收回消亡户承包地。 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
(一)坚持延包原则。 以户为单位开展延包……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三、执行解释与典型案例

3.1 官方解释与部门答复(执行口径)

①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对省人大第 1412 号建议的答复(辽农建〔2022〕45号)
来源:nync.ln.gov.cn · 官方执行口径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存在,就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和新增家庭成员无地情况,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并援引长久不变意见:"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即:未全部死亡 → 不收回;全部死亡 → 才收回。
②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互动回复(2024-06 受理)
来源:nyncj.shenyang.gov.cn · 群众咨询答复
就"老人去世大队收回耕地是否合法"答复:援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6 条(承包方是农户)、长久不变意见(整户消亡才收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 14、15 条(承包方消亡合同终止)。口径一致:仅"承包方消亡"方可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③ 全国人大法工委 / 农业农村委员会:成员身份取得、丧失与例外(立法解释)
来源:npc.gov.cn(2024-06 / 2024-08)
明确第 17 条"丧失成员身份"不含农转非;第 18 条列举务工、经商、就学、服役等不导致丧失身份;成为公务员才丧失(聘任制除外),事业单位、国企员工是否丧失由地方或章程规定。印证"农转非不消灭成员身份"。

3.2 司法案例

④ 法院案例:"村民进城务工,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承包地吗?"(辽宁法院,2021)
来源:ykxs.lncourt.gov.cn · 以案普法
村小组以蔡某一家进城落户为由决定收回其家庭承包的 15 亩耕地。法院认定: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住所地变更、户籍迁移,发包人都不能收回承包地;该收回决定违法,应予撤销。直接支持"农转非/进城落户不得强制收回"。
⑤ 对照案例:集体收回"合法"的情形(巴中市农业农村局答复,2026-03)
来源:nyncj.cnbz.gov.cn · 群众咨询答复(反向参考)
某户在 1998 年二轮承包前已迁出户口、丧失原家庭承包主体资格,后户内成员均死亡或迁出、均非该村成员,村集体依法终止合同、收回并另行发包,被认定程序合法。该案与本案的关键区别在于:原承包户成员早已全部丧失成员身份且再无存活成员,属真正"承包方消亡";而本案尚有 1 名存活且仍被系统登记为成员,不构成消亡
案例启示: 决定集体能否收回的"分水岭"始终是——户是否还有存活且具成员身份的人。有,则延包继续、不得收回(案例①②④);无(真正消亡或全员丧失身份),则依法收回(案例⑤)。本案落在前者。

四、本案的相关证据(证据清单)

以下为支持"该户不构成整户消亡、农转非人员仍具成员身份、应纳入延包"主张所需或已有的证据材料,建议逐项收集、归档。

序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法律效果 / 作用
1 三资监管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人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该人未丧失成员身份,仍是承包方农户成员 核心证据。直接反驳"整户消亡/丧失成员"主张;官方登记记录,证明力强
2 该人户籍信息(非农业户口证明) "农转非"事实成立 说明旧法强制交回规定已废止,非农本身不触发收回;须同时证明非公务员、未取得他集体成员身份
3 原二轮土地承包合同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该户为原承包方,承包地权利义务关系 延包以原承包户为基础,不得违法调整收回;新承包期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
4 家庭成员死亡证明(户籍注销 / 医学证明) "大部分消亡"但非全部死亡 阻断"整户消亡收回"的适用;关键在于至少 1 人存活
5 该人与原承包户的亲属 / 成员关系证明 其为原户在册成员,承包权益主体 ⚠️ 因该成员已无法正常陈述过往,此项应取自户籍底册、二轮承包分户/登记底册、村集体台账等客观书证,不以口头陈述为据;支撑"户未消亡、承包关系延续"
6 当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延包工作方案 / 通知 本地已进入延包,应以户为单位续期 集体不得借机违法收回;可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获取
7 集体拟收回的书面通知 / 会议决议(如有) 集体拟采取的收回行为及程序 用于审查程序合法性(是否民主决议、是否报乡镇/县级批准);若无书面通知,可要求集体出具依据
⚠️ 证据 1(三资监管截图)最关键的几点操作:① 截图须含查询时间、姓名、成员状态字段;② 同时用系统"导出/打印"功能存档,增强证明力;③ 如系统可显示该人"非公务员、未取他集体身份"等状态,一并截取。证据 2、4、5 用于排除第 17 条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从而闭环证明"仍是成员"。因尚存成员年事已高、无法正常陈述,证据 2、4、5 须一律以官方档案与客观书证为准,不以口头回忆定案。

五、判断逻辑图(本案落在"不收回"分支)

某农户的承包地,是否要收回? 家庭成员是否 全部死亡 否(至少 1 人活着)→ 该人是否仍是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 是(全部死亡)→ 整户消亡 是(仍是成员) 承包关系继续 发包方不得收回 ✅ 否(已丧失成员 身份)→ 看剩余成员 若因此全户消亡才收回 发包方有权 依法收回 (另行发包) ★ 本案:剩 1 人存活 + 农转非但仍是成员 → 走左侧绿色分支,不收回、应延包

六、最官方来源链接(建议自行打开核对条文)

七、受理投诉与法律支援

县级(主管与裁决):县(区)农业农村局——土地承包与延包主管部门,受理对村集体违法收回的投诉、组织行政调解,并可依法责令纠正;②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仲裁(裁决具法律效力);③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经济困难或老年人等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与帮助,可走绿色通道。

市级(监督与兜底):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处理进行监督、受理复查与投诉;② 市法律援助中心 /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全天候法律咨询与援助指引;③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行政部门不作为、村集体违规可投诉转办。

依据:民法典第33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中办国办延包试点意见(2026-03-1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2019),及农业农村部/人大/法院公开答复与案例。
链接均来自中国政府网、中国人大网 gov.cn / moa.gov.cn / npc.gov.cn 等官方域名。